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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

工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工厂劳动保护用品(以下简称“劳保用品”)的发放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,防止和减少事故及职业危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工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(包括正式员工、合同工、临时工、实习人员)以及进入工厂生产区域的外来参观、施工、检修等人员。

第三条 劳保用品是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,必须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确保劳保用品的采购、发放、使用、报废等环节管理规范、有效。

第二章 管理职责

第四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劳保用品管理的领导工作,审批劳保用品年度采购计划及发放标准。

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(或安全科)是劳保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:

  1.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年度采购计划;
  2. 负责劳保用品的验收、入库、保管和发放审批;
  3. 负责监督、检查各部门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;
  4. 负责建立员工劳保用品发放台账;
  5. 负责组织劳保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。

第六条 采购部负责按照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,并索取生产厂家资质证明、产品合格证、安全标志等资料。

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劳保用品的日常管理,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,并做好本部门劳保用品需求的申报。

第八条 员工个人应爱护并正确使用劳保用品,不得擅自改动、拆卸或转借他人。

第三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与验收

第九条 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,采购的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(LA标志)。

第十条 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不得采购无证、过期、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。

第十一条 劳保用品入库前,由安全环保部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,检查数量、规格、质量、证件等,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,一律不得入库使用。

第四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

第十二条 劳保用品实行定人、定点、定标准发放。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岗位、工种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确定,具体标准见附表《劳保用品发放标准》。

第十三条 新员工入职后,凭人事部门证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,按照岗位标准发放。

第十四条 员工改变工种时,应按新工种标准重新发放劳保用品,原劳保用品未到使用期限的应回收或折价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劳保用品发放周期:

1. 安全帽:每3年发放1顶;
2. 防护眼镜:每2年发放1副;
3. 防尘口罩:每月发放2只(或按实际需要);
4. 防毒面具:每2年发放1套,滤毒盒根据使用情况更换;
5. 工作服:每2年发放2套(夏装、冬装各1套);
6. 劳保鞋:每1年发放1双;
7. 防护手套:每月发放1副(特殊岗位按需发放);
8. 其他劳保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放。
(注:以上周期可根据实际磨损情况适当调整,但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批。)

第十六条 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,需在《劳保用品发放登记表》上签字确认。

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、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,应由接待部门负责提供临时劳保用品(如安全帽等),并做好登记和回收。

第五章 劳保用品的使用与监督

第十八条 员工在下列场所或从事下列作业时,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:

  1. 进入生产车间、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;
  2. 接触粉尘作业必须佩戴防尘口罩;
  3.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必须佩戴防毒面具;
  4. 接触腐蚀性物质或高温作业必须佩戴防护服、防护手套、防护眼镜;
  5. 电气作业必须穿绝缘鞋、戴绝缘手套;
  6. 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作业,按相关规定佩戴劳保用品。

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每日应对本部门员工劳保用品佩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的,应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。

第六章 劳保用品的报废与更换

第二十一条 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失效的,应及时更换。员工申请更换时,需交回原劳保用品(需折价赔偿的除外)。

第二十二条 劳保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报废:

  1. 超过使用期限;
  2. 经检查、检测不合格;
  3. 损坏严重,无法修复;
  4. 其他应当报废的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(如安全帽、防毒面具、绝缘用品等)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。

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劳保用品应统一回收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或再次使用。

第七章 奖惩

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制度,正确使用劳保用品,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罚款或行政处分:

  1. 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保用品的;
  2. 擅自改动、损坏劳保用品的;
  3. 将劳保用品转借他人或变卖的;
  4.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的;
  5. 采购不符合标准劳保用品的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凡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
附件:《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》

[学校/单位名称]
[发布日期: 年 月 日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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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30 15:28:08